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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因涉嫌违法被银保监局处罚
- 发布时间:2018-12-07 21:13: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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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官网公布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处罚决定,原文如下:
当事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住 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负责人:李建利
当事人:王巍华
身份证号:15282219821104XXXX
职 务:时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住 所: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府西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和王巍华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代理销售的6份保单 “银保通”系统记载的客户信息与客户投保单填写信息不一致。时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王巍华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银行说明、投保单复印件、银行反馈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和原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决定对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王巍华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银保监局筹备组
(内蒙古保监局代章)
2018年11月15日编辑:乌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