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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反洗钱知识之非法买卖银行卡洗钱诈骗替罪羊
- 发布时间:2017-12-05 19:25:34 来源:内蒙古食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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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普及第1期】
华小夏近期发现营业网点在受理个人客户开卡过程中,部分开卡人三三两两结伴而来,预留地址相似,预留手机号码为同一号段,却坚称互不相识。机智过人的小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弄明白了这伙人原来干的是倒卖银行卡的勾当。哎呀,这买卖银行卡的事可不能随便做,挣的是卖白菜的钱,担的可是卖白粉的心。现在华小夏邀请各位进入华夏银行厦门分行反洗钱知识大讲堂,了解事情的严重性:
一四大非法利益驱动,银行卡买卖之风盛行
1.银行卡实际持卡人非户主,犯罪分子真实身份难以验核,上天入地逃之夭夭,他人银行卡成通天“护身符”。
2.行、受贿犯罪行为双向隐蔽,陌生姓名银行账户成就完美“隐身衣”。
3.企业收购银行卡虚开股票账户,通过转移存款达到偷税漏税目的,成功撑开逃税“保护伞”。
4.网络商家购置银行卡进行虚拟交易,抬高网店信誉,刷出新一代“老字号”。
银行卡买卖,上至收购,下至使用,已形成一条完美的灰色产业链。这些被收购来的银行卡多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的转账、提现,跟巨额灰色收入相比,收卡成本低廉,然卖卡者后患无穷。
二卖卡数钱,数的是无穷隐患
我国银行卡目前都采用实名制,一般卡内都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而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很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在银行卡的买卖中,持卡人大都数以大学生、民工、个体户或者郊区偏远人群为主,缺乏相关风险意识,对银行卡内存储的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淡薄,对买卖银行卡等金融犯罪手段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
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因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不用的银行卡最好去注销,不要随意丢弃,更不要出售,丢失的银行卡也要尽快挂失,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三法律如山,不得不知的法条
根据我国《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等方式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牢狱之灾,可非儿戏,小夏真替那些买卖银行卡的捏把汗啊。
买卖银行卡的行为不但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之"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还可能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警方应予立案追诉。
所以说,“收买”和“卖”(非法提供)信用卡本身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将自己的银行卡“卖”出去,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金融风险,也会成对身份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破坏者助纣为虐。而持卡人非法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时明知他人用来实施犯罪活动,比如洗钱、信用卡诈骗等,仍出售或者出借银行卡的,持卡人也将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央行、公安部等国家部委以及地方也曾多次对银行卡买卖行为进行打击。
华小夏温馨提醒
切勿将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售予他人,一旦被用作犯罪活动,将为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出售的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将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得不偿失。
信用不再来,卖卡难再回。悬崖当勒马,法律不容人。
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网点信息
编辑:雪莲